○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关于印发海宁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ajj.haining.gov.cn   2016年04月21日  来源:
〖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关闭〗

各科(室)、大队:

《海宁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修改后已经局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45

 

 

 

 

 

海宁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分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晰行政审批岗位职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事项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安监局有关规定,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剧毒化学品、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包括剧毒化学品、油库、油品长输管道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经营企业)(嘉兴市安监局委托);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加油站)(嘉兴市安监局委托)

7.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浙江省安监局委托)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浙江省安监局初审权下放)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嘉兴市安监局初审权下放);

10.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嘉兴市安监局初审权下放);

1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

1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的项目)。

(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3.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登记备案;

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审查;

5.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

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第二类生产、经营企业,第三类生产企业)(嘉兴市安监局直接下放);

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备案;

8.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9.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二、审批事项的分级

根据风险性、复杂性和技术难易程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服务事项、承接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审批事项分四级审批管理。

一级审批,由一般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二级审批,由审批服务科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三级审批,由分管审批服务的局领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四级审批,由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行政领导班子行使。

职业病审批事项于2016年底前,由职安科负责人与审批服务科负责人共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三、各级审批事项的内容

(一)一级审批事项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查;

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第二类生产、经营企业,第三类生产企业);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备案。

(二)二级审批事项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3.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剧毒化学品、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5.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登记备案;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7.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审查;

8.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9.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10.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

1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的项目)。

(三)三级审批事项

1.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初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初审;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初审。

(四)四级审批事项

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包括剧毒化学品、油库、加油站、油品长输管道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加油站);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料并出具《受理事项承诺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 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有权作出决定(一级审批)的事项,应当场完成审批;需报送上一级审批的事项,应及时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审批。

(二)对特殊审批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审批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工作过程中向申请人、咨询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和申请人馈赠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附件 1.海宁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安监局有关审批事项文件

     2.行政审批权限分级授权和审批时限提速目录

 

 


17号关于印发海宁市安监局行政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