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卡)核发
行使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
3.《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09〕70号)。
办理主体:丁桥镇
受理条件: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社会保障服务室申报。
1.原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无地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就业转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4.被征地农民和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的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5.城乡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即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
6.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认定条件按海政发[2007]83号文件执行。
7.登记失业的赡养患有重大疾病(指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审批数量:无限制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失业证明。包括《失业证》或《海宁市失业人员保险手册》。
2.个人或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土地流转(全部放弃或全部流转)人员有关证明;复退军人证明;《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低保边缘户《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 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证明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2寸证件照片2张。
4.户口簿中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部门:丁桥镇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丁桥镇公共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窗口
窗口电话:0573-87655961
监督电话:0573-87666302、87289062、87288433
服务表格:窗口领取表格、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