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行使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办理主体:丁桥镇
受理条件: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数量:无限制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房东证件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2、学历证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
3、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4、有固定住所证明(是指购买或自建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借用有使用权的房屋等情形);
5、有稳定工作证明(是指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营业执照,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的情形);
6、海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婚育情况声明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等原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部门:丁桥镇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丁桥镇公共服务中心新居民服务窗口
窗口电话:0573-87662190
监督电话:0573-87666302、87289062、87288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