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行使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0〕572号)、《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修订、《海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海政发〔2006〕66号)
办理主体:丁桥镇
受理条件: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
1、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有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审批数量:无限制
法定时间: 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意见。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授权审批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资料齐全,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和限制类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资料齐全,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含设备清单);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涉及基建项目时提供市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
4、涉及基建项目时提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意见;
5、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6、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评估审查意见;
7、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新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8、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
9、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部门:丁桥镇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丁桥镇公共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窗口
窗口电话:0573-87799188
监督电话:0573-87666302、87289062、87288433
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批(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