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土征公〔2017〕20号
海宁市黄湾镇牛头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浙土整字(330481)[2017]-0011号。在征地报批前我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完成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详见附表。补偿安置标准按海政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如下:
(一)、区片综合价补偿:一级:50000元/亩;二级:46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作物类别 |
标准(元/亩) |
作物类别 |
标准(元/亩) |
水 稻 |
1700 |
瓜蔬、玉米 |
2000~2500 |
大小麦、油菜 |
1300 |
普通养殖水面 |
2500~3000 |
蔬菜(基地) |
2500~3500 |
特种水产养殖 |
3500~5500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部分)
村级水泥道路40-60元/平方米;硬化渠道45-60元/米;坟墓300元/穴;果树:零星2—90元/棵,成片800-8000元/亩;杂树2-30元/棵。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海政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发〔2014〕31号及海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海宁市梅园路203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公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同时,也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