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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海土征公〔2017〕第21号)

发布时间:2017-11-28   作 者:    来 源: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土征公〔201721

 

   海宁市盐官镇包王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浙土整字(330481[2017]-0012。在征地报批前我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完成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详见附表。补偿安置标准按海政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如下:

(一)、区片综合价补偿:一级:50000元/亩;二级:46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作物类别

标准(元/亩)

作物类别

标准(元/亩)

 

1700

瓜蔬、玉米

20002500

大小麦、油菜

1300

普通养殖水面

25003000

蔬菜(基地)

25003500

特种水产养殖

3500550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部分)

村级水泥道路40-60/平方米;硬化渠道45-60/米;坟墓300元/穴;果树:零星290/棵,成片800-8000/亩;杂树230/棵。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海政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发〔201431号及海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海宁市梅园路203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公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同时,也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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