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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海征公〔2017〕第19号)

发布时间:2017-10-09   作 者:    来 源:

 

海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海征公〔2017〕第19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915批准海宁市盐官镇联丰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征收集体土地1.3318公顷,批准文号:浙土整字(330481[2017]-0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海政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发〔201431号及海政办发[2017]50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到被征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已完成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确认及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六、如对本征收方案不服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天内向批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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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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