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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持续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3-25   来源: 管理员   

    

 


促进服务业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服务业有效投入、促进消费、加快培育重点产业,保持服务业持续平稳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海宁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利用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手机APP等平台和媒介转型提升发展,对企业自建网站或与主流网站合作产生的网络建设费、技术服务费、广告投入费,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费用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驻商务楼宇。对注册在我市的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买楼宇200平方米以上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买方成交额2%的奖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楼宇的,从认定为服务业限上(规上)企业起,分别给予每平方米第一年100元、第二年60元、第三年40元的补助,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单幢总部楼宇内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纳税总额首次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时,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商贸企业引进品牌促进消费,凡我市大型商贸企业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店或专柜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符合政策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鼓励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从事软件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服务外包、网络服务业务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其在我市实际投资额7%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企业自经营年度起,经主管部门审核达到绩效目标(具体方法另定)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五、鼓励会展业提升发展。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会展项目(经市会展办备案),按其国际标准展位数予以补贴:200400(含)个,每个展位补助800元;超出400个,每个展位补助1000元;对第二、三年继续在我市举办的,奖励标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1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届。其中,对皮革、经编、家纺类等我市支柱产业的专业展会按上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对房产、汽车、家装、年货展等以消费类为主的展览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对在我市举办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行业流行趋势发布会,每场补助5万元(实际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实补助)。对经市会展办备案并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会展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旅游配套服务企业发展。对新评定为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银鼎、金鼎的饭店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的奖励。对百里钱塘休闲旅游长廊、生态功能区及历史文化街区内新设立的主题酒店、民宿、客栈、特色餐饮企业、旅游商品专营店等旅游配套服务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达到绩效目标(具体方法另定)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连续享受三年;租赁经营用房的旅游配套服务企业,对其在装修装饰方面的投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经营用房的旅游配套服务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租赁合同文本及付款发票,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连续享受三年,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百里钱塘休闲旅游长廊和生态功能区内,由村级集体经济与旅游企业合股成立的乡村旅游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含旅游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给予其总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接待市外旅行社、自驾游组织机构、在线旅游平台组织的自驾游,来我市自驾游览盐官景区和皮革城景区,同时住宿海宁市域范围的星级饭店或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全年累计接待达到2000人以上(不含免票儿童)的市内旅行社,经认定,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市外旅行社或自驾游组织机构(不通过本市旅行社),组织自驾车队30人以上(不含免票儿童,小车须10辆以上)的团队来我市自驾游览盐官景区和皮革城景区,同时住宿海宁市域范围的星级饭店或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经认定,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给组织主体。

  八、积极发展会议经济,对酒店、宾馆自主引进并承办市外会议且单个会议营业额5万元以上,按营业额(以会议发票为准)给予宾馆4%的奖励(地方财政资金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驻海宁的中央、省、嘉兴市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支付的会议费用除外)。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对限上住宿、餐饮类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符合政策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申请大工业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九、加大金融对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结合海宁实际,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大对信息产业、现代物流、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支持,积极扶持医疗养老、休闲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引入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新型融资模式,在小型服务企业中尝试开展小额保证保险、互助资金池等担保模式。积极开展支付工具和服务模式创新,推出新型结算产品,加大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业务。对重点支持的服务行业,要创造条件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用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撬动金融资源进一步向现代服务业集聚。

  十、对承办会展、重大体育赛事(文艺活动)的市场主体、旅行社引入游客的单项奖励,经认定,其当年度享受的财政奖励不与财政贡献挂钩。

  本措施自201511日起施行,由市服务业发展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对企业起奖点为1万元。本措施未涉及的服务业相关政策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方式或标准有调整的以本措施为准。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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