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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3-24   来源: 管理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8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服务业兴市”战略和服务业“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快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服务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平台建设

  (一)对服务业集聚区前期土地征迁、房屋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当年实际投资(财务支出数)给予银行基准利率的贴息补助,涉及工业功能区和两新工程的除外。

  (二)对当年获得嘉兴市、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扶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

  根据“服务业兴市”战略,“十二五”时期,我市将重点发展旅游商贸会展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社区服务等服务业重点产业。

  (三)鼓励我市旅游业在现有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加大对旅游规划、项目建设、基础配套、产业提升、宣传营销、旅游节庆、旅游招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推进旅游业转型提升发展,具体参照《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四)鼓励我市获得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农村、社区发展连锁经营,对新开的村级(社区)连锁加盟店、直营店分别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模式创新。

  对市场内个体商户新实行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且年度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市场,给予市场管理主体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达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文明规范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培育发展会展业。

  在我市新办、注册的会展类公司,凡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对其从事会展业务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注册在我市的知名品牌会展公司(经认定),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举办高标准会展活动,对在我市举办,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会展(经潮博办备案),在2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4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我市举办省级、国家级以及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品牌展览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对注册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八)对按市场化运作、承办大型文化艺术活动或演出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按市场化运作、承办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比赛,分别给予承办单位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九)积极发展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引进和培育职能型总部和特色总部,使总部经济成为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2275号)执行。

  (十)对注册在我市的物流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按其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对物流基地(园区)内信息交易中心,其驻点税务机构代开运输发票额度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统一电子平台申报后,按其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信息交易中心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十一)对参与行业评估获得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称号的现代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15万元、30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加大现代金融的招商引资,鼓励引进和组建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构建差异化、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具体奖励参照我市已有政策执行。

  (十三)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业(信息软件)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按其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十四)对家政、养老等社区服务业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三、鼓励服务业重大项目投入

  (十五)对符合《关于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审核机制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250号)准入要求且在服务业集聚区外的服务业项目,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4%的奖励;对在服务业集聚区内的,达到投资强度、自持比例、建设进度等要求且符合集聚区功能定位的项目,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认定标准的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十六)对我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属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性质设备投资、更新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强化服务业企业培育

  (十七)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对列入服务业八大重点产业培育对象的龙头企业,以其前两年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平均数为基数,给予其超过基数10%以上部分80%的奖励。

  (十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或设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审计、评估咨询、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按其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其80%的奖励。

  上述企业,自引进或设立三年内,经认定为限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其年房屋租金5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九)提升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对列入海宁市、嘉兴市、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十)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扶持服务业联合会、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服务业行业协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4万元或8万元的奖励(获8万元奖励的协会数量控制在30%以内)。

  五、其他

  (二十一)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或补差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对企业的财政奖励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有效投入除外)。对我市经济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后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其他未体现的服务业发展政策参照市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o市服务业发展与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引导我市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0197号)执行至20121231。本《意见》自201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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