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5〕17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服务业纳税人开展“亩产税收”评价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对全市服务业纳税人开展亩产税收评价,除根据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且处于合同约定建设期内的土地列入暂不评价外,其余企业评价结果如下,现予公示,若有意见建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反馈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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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服务业亩产税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