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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三千到一万六 法援律师找到关键突破口

2016-06-21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来自安徽的陈阿姨今年50岁,多年前来到海宁,一直在企业里打工。2013年1月,陈阿姨在上班期间,右手食指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年12月,经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九级。工伤鉴定完毕后,陈阿姨多次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事宜与企业进行沟通,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而协商无果。

已解除劳动合同 却未能享受工伤待遇

据陈阿姨介绍说,2015年8月,她已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双方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产生争议,迟迟未能享受工伤待遇。2015年11月,她向海宁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

审理中,企业认为已按规定为陈阿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陈阿姨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224.8元。最后,陈阿姨因无法举证,仲裁庭不支持其请求。

维权历经波折 求助法律援助中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1月陈阿姨来到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陈阿姨,并认真审核了其带来的材料,决定启动绿色通道,因该案较复杂,又缺乏关键证据,决定指派具有丰富劳动类案件办案经验的周志金律师办理该案。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认真审核材料,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补充收集,周律师认为此案有颇多争议的地方: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维权出现关键性转机 诉求得到全部实现

《通知》中所表述的“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而非“距法定退休年龄”,体现了立法以劳动者实际情况为准,而非“一刀切”的理论。

陈阿姨在2015年8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出现“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不足5年的情形”。因为陈阿姨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从2005年10月起才开始缴纳,到2015年8月,仅缴纳9年零10个月,需缴费至2020年10月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陈阿姨已在2016年2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养老金,本案不应适用通知的规定。

周律师理清案件脉络后,协助陈阿姨前往户籍所在地芜湖市出具了未参加当地社保证明,并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在掌握案件事实确凿证据基础上,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使本案圆满解决,减少讼累,最后该案在法院开庭调解后,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给陈阿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

2016年3月7日,在拿到法院调解书的那一刻,陈阿姨紧紧握住援助律师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您,感谢法律援助的无私帮助,是你们让我这个外乡人感受到家人般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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