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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使“人民调解”焕发出法治的光芒

2015-07-21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盐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因工致残(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王某是云南人,受雇于海宁某建筑公司。今年5月8日,王某在工地操作卷扬机拉沙灰时,因操作不当,其胸部和腹部被卷扬机夹住受伤,经海宁康华医院诊断为爆破性骨折伴脊髓瘫痪。

经过调解,王某的代理人和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对纠纷事实没有争议,对赔偿数额的认定也在逐渐靠拢,眼看这场调解就要取得成功。就在这个时候,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出现了犹豫。经过单独接触,我们了解到建筑公司代理人的困惑主要是:支付了这么一大笔赔偿款之后,王某及其家人再来闹事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怎么办?说到底,他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了疑虑。

为了打消建筑公司代理人的顾虑,调解员向他讲解了人民调解的本质并建议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因为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若一方违约则无法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而司法确认却能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力。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这一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编者注: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既能减少诉讼,又能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  来源:盐官司法所 【收藏】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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