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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之外有人情

2015-07-21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纠纷背景】

2012年12月06日,姜某驾驶的轿车在海宁市斜桥镇庆云地方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款数额自行协商不成,2014年6月10日,双方向海宁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经过和结果】

交调会调解员接受双方申请后当即进行了调解。调解员首先对案子情况进行了了解,发现他们矛盾的焦点是李某提出的六万元误工费问题。李某出事故时已66岁,法律上来说已到退休年龄,如果要赔偿误工费,需要提供用工单位的劳务合同(返聘协议)。据了解,李某出事故前是在家做手艺活,无法提供用工合同,更无法提供事故发生后的收入减少证明,以至于姜某无法从保险公司理赔到相应的误工费。针对他们矛盾的焦点,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先是给李某做工作。调解员告知李某,从法律上来说,受伤期间的误工费若没有充分证据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姜某愿意赔偿,这笔钱保险公司无法理赔,是由他自己承担。六万元的误工费要让对方全部自掏腰包承担很有难度,如果想要解决问题,是否可以做出适当让步。另一面,调解员在给肇事者姜某做工作时告知其李某虽然无法提供用工合同和收入减少证明,但是他确实是因为此事故造成了他一年都无法正常工作,且由于他年纪已经很大,事故肯定会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从法律上来说要求赔偿误工费没有证据支持,但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还是应该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姜某表示认同调解员的说法,但是自己没有能力赔偿6万元的误工费,他说车子是公司的,需要找公司老板商量下。

2014年6月16日,双方第二次来到了调解室。姜某表示回去和老板商量后老板同意赔偿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误工费。2万元和6万元这个差距又让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继续耐心做工作,最后李某愿意做出让步,要求姜某赔偿误工费4万元。调解员看到李某的让步后,又单独找姜某耐心做工作,对于2万元的差距,姜某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思量最终答应了。姜某表示车子是他开的,出了事故自己总也要承担责任,既然公司愿意为自己挑一部分担子,那余下的那2万元就由自己承担。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纠纷。

【分析】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要求赔偿误工费情况,很多当事人遇到保险公司对于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劳务合同的误工费不赔偿,自己也拒绝赔偿,但是多数人还是会考虑实际情况适当做出补贴。虽然从法律上来说不支持误工费的赔偿,但是法理之外还有人情。法理和人情很多时候很难达到统一,只有法理与人情协调相融,纠纷才会顺利解决,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作者:  来源:基层科 【收藏】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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