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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六周岁骑电动车,出了事故谁之责

2015-12-02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纠纷背景:

2015年1月30日,陈某驾驶的轿车与邹某(未满16周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海宁市海昌街道地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邹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款数额自行协商不成,2015年3月18日,双方向海宁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经过和结果:

交调会接受双方申请后当即进行了调解。由于邹某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也参与了调解。调解员向双方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得知当天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带邹某去了医院做全面检查,医生表示邹某是头部外伤,只需要在家休息一个星期即可,陈某付了全部医药费并当即赔付邹某三百元作为补偿。一星期后邹某父母却上门找到陈某称自己儿子因为该事故造成了头晕,医院诊断是头部内有血块,故邹某父母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三万元整。陈某则认为邹某医药费总共才花了2000元,却要求赔偿三万元太不合理,自己是不会承担这样的不合理赔偿的。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是邹某父母提出了高于赔偿标准近十倍的赔偿数额而陈某坚决不接受过高要求后,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告知邹某父母,根据邹某的伤情如果需要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外的护理费等费用则需要医院开具护理证明;若开不出来,那就要根据病情诊断情况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要求,过高的赔偿要求不仅调解不会支持,更可能导致对方不愿意再调解而使调解终止。况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邹某为次要责任,而邹某未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本身就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告知陈某虽然事故当天邹某检查没有大碍,但是过了一个星期也有可能导致伤情变化,邹某头部内有血块是事实,日后是否对其造成影响也尚未可知,该承担的理应要承担,不能逃避。经过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再三劝说调解,最终陈某答应赔偿邹某八千元作为补偿。

调解体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远高于脚踏自行车,如果在路上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则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未满16周岁的孩子,其身体、心理等方面均为发育完全,不适合骑电动自行车。对于这类案件的频频发生,虽说伤者为大,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孩子来说也是一个教训。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自己孩子的安全负责,学校也应负起教育孩子遵守交通法规的责任,不要因乱骑电动自行车而埋下事故隐患。       

   

   

                                               


作者:  来源:交调会 【收藏】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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