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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暑期打工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赔误工费

2016-06-29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纠纷背景】

又一年暑假来临,学生暑期勤工俭学也将开始,而发生在学生中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王某今年刚高考结束,由于在家等分数觉得太煎熬,还不如打工分散自己的注意力,所以王某早早的就开始打起了暑假工。但是打工才没几天,王某驾驶的电瓶车就和葛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经过治疗痊愈后,医生开据了2周的误工证明。事后,王某和父亲与葛某一起来交调会就此交通事故纠纷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和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了解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学生暑期打工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对此,双方存在争议:王某的父亲认为,王某受伤应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因为王某已成年并且出事前也在打工。葛某认为,王某还是学生,不需要赔偿其误工费。

调解员针对纠纷焦点进行调解,首先对葛某做思想工作,肯定他对学生没有误工费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法律之外也有人情,王某毕竟受伤了而且王某打工的单位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出事之前王某的确在做暑期工。再者,即使不赔偿误工费,王某受伤期间前去探望病者也是人之常情。在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葛某的心情也渐渐平和了,冷静下来觉得自己刚才太冲动,并且同意适当的赔偿。葛某的让步,让调解有了起色。随后调解员与王某及其父亲协商,传达了葛某愿意赔偿的态度,同时也希望王某方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王某父亲提出,暑假打工本来就是让小王体验生活,没想让其赚大钱,赔偿这点钱也就想宽宽小孩的心。双方都平静下来后事情很快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最后,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葛某对王某做了误工费补偿。

【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到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期间,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条款,本案中,学生尚未完成学业,没有固定的收入,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学生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没有误工费赔偿。但是本案的王某已成年,且能提供暑假打工证明,从情理上来说,也应支持其获得相应的适当赔偿。

 

作者:  来源:交调会 【收藏】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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