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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人无人赡养 部门联动助其解忧

2017-06-14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郁老太,现年83周岁,海宁许村镇人,肢体残疾4级,育有二子三女。1979年8月,按照农村习俗,长子与次子分家立户。当时,经商议丈夫与小儿子生活,郁老太与大儿子生活。1998年,在丈夫过世后,郁老太一直住在大儿子家中。由于大儿子家境困难,系肢体残疾并低保户,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力上均无法独自赡养,故在郁老太丈夫过世时曾口头约定今后由小儿子作适当补贴,但由于各种原因,小儿子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

    郁老太含辛茹苦将五个子女抚养成人,但到本应享受天伦之乐时却因为无法得到妥善赡养而面临生活无法维持下去的窘境。郁老太本人多年来向相关部门、调解组织申请帮助,但由于其个人性格因素,无法较好的处理家庭关系,导致其赡养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郁老太来到海宁市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工作站人员进行了解后,对郁老太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向残联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汇报、沟通。

    2015年11月,海宁市援助中心会同市残联维权部共同接待了郁老太。通过接触,工作人员发现郁老太确实有很多心结导致其情绪悲观、易暴躁,且多年来多次前往信访等部门反应情况,因各种原因未得到有效解决使之存在对工作人员的不信任感。为此,援助中心及残联维权部安排律师及社会工作者多次上门服务,并开通绿色通道,对郁老太的赡养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根据郁老太的情况,援助中心指派有丰富赡养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徐虹律师进行该案的承办。

    徐律师向郁老太详细分析了案情,因赡养问题属于家庭纠纷,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在征询老人意见后,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尝试解决纠纷。徐律师多次召集许某子女调解,从公民道德、社会影响、法律规定等多层面与郁老太的子女沟通交流。徐律师与残联维权站及援助中心一起将郁老太五个子女约到镇调解委员会。援助人员首先对他们端正的态度、能够积极相互配合调解工作予以肯定,同时对他们推诿赡养老人的不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与教育。从情理上给他们分析:老人含辛茹苦把你们拉扯大不容易,你们也是为人父母者,要将心比心呀!你们每家的楼房难道就容纳不下老母亲的一张床;从法律上讲赡养老人是每个做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谁也不该也不能逃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通过多次调解,由于郁老太性格等方面的因素及与子女之间长期以来的恩怨,该案终因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心灰意冷的郁老太在援助律师的引导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当工作人员为郁老太办理案件诉讼时,郁老太突然决定只起诉小儿子儿子,坚决不愿起诉大儿子及三个女儿。在郁老太的心里,女儿出嫁了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该案因此陷入僵局,徐律师及工作人员只能耐心细致的向郁老太进行分析,并通过一次立案进行现身说法,最终,郁老太太听取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将五位子女同时列为被告。

    该案在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结案:由大儿子负责解决郁老太住房一套,并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由二儿子一次性支付郁老太赡养费5万元,三个女儿分别承担3万、2万元、2万元赡养费。

专家解析: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等规定。本案中,涉及的赡养问题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如果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案中,一方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精神,明确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是家庭纠纷,在化解矛盾中灵活运用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确保老人晚年幸福。

作者:  来源:海宁市司法局 【收藏】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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