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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车翻受伤,工伤难定如何维权

2017-10-23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黄某受雇于韩某在钱江君庭北区二期景观工程做杂工,20177月的某天,黄某下班回宿舍途径施工区外面西侧宿舍门口下坡时因电瓶车侧翻,致黄某左脚骨裂,后经治疗现已基本痊愈,黄某有意回老家养伤,并与韩某一次性解决受伤导致的损失。

黄某多次找韩某提出要他补偿自己一定的损失,然而韩某认为黄某已经痊愈了,医药费也已经帮他付清了,如果黄某想回老家,可以把剩余的工钱结给他,两人已经两清了。黄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的,而且自己吃了那么多苦,现在又不能工作,平时吃饭都是一大问题,在这里开销太大,他想回老家去养伤,希望韩某给予一定的补偿。但韩某认为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本来你自己摔倒的,我帮你出医药费已经很对得起你了,你不想做了,我把工钱全部结算给你,也不克扣你工钱,现在招工不容易,突然少个人,我要再招工也难,不扣你工资已经很好了。为此,黄某一直很郁闷,多次找韩某商谈无果,不之如何处理,难道真的要这么就回老家了吗?

某天黄某在出租房附近的小店买东西,无意间看到了放置在小店“法惠民”自助服务点,通过询问店家,了解了这个服务点的功用,我能不能在这找一找能帮我解决问题的人呢?通过向店家咨询,黄某通过手机扫一扫“想调解”二维码后电话联系上了盐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他:1、黄某摔倒的地方不属于道路范围内,是不是交通事故很难认定;2、黄某摔倒后没有报警,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证明,也没有划分事故责任,也无法确定是不是交通事故;3、就算交警出具事故证明,黄某是在下坡时因电瓶车侧翻导致的受伤,应该属于单方肇事,很难认定工伤。终上所述,黄某的赔偿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算,韩某在支付医药费外还应该承担一部分误工费,如果有需要,你可以和韩某一起来盐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们可以帮你调解一下。

第二天,黄某和韩某相约来到了盐官镇调委会,调解员耐心帮他们解释了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最终通过调解,黄某与韩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过几天黄某就要离开海宁了,他说离开之前能把事情了结,多亏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法惠民”自助服务点给我的信息,要不然我还不知道怎么办好呢!海宁是个好地方,信息畅通,服务于民,养好伤后有机会我还会回来的。

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韩某再一次性赔补黄某各类费用8500元,并当场结清工资。

   案例点评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伤。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1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伤。增加限制,原来只要不属于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都认定工伤。如果在2011年前,黄某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工伤。但是,黄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后,认定工伤多了一个“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这样就发生了争议。

当初,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件,工伤保险认定部门有一定的考虑,但是在增加条件的同时出现疏漏: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有双方的,可以划分责任,也有单方事故,包括典型的单方意外事故,这可能比较难划责任,也没有责任的归责方。但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一方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认定工伤,这就给调解带来一定的难度。  

作者:  来源:海宁市司法局 【收藏】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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