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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2014-07-03   浏览次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该法的颁布引起了广泛关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  四字之差,老年人继承权重大发展

    财产继承问题与老年人利益密切相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发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发布时,该条款删除了“生活困难”的字样,言下之意,即老年配偶必定继承到的夫妻另一方的遗产,不再以“生活困难”为条件,这其实已经是对《继承法》的重大修改。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中应当保留一部分遗产给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只要“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就可以得到一部分遗产,该法正在式颁布实施时更是直接规定老年配偶必须在遗产中给对方保留必要的份额,不附带任何条件。这一规定是对现行继承法的重大发展,不但有利于再婚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而且是维护了夫妻互相扶助义务的传统观念。

亮点二  员工常回家看看,用人单位须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引人关注。其实,这一规定既是对子女履行义务的要求,更是子女的一种权利。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探亲休假的规定过于陈旧,现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家单位”,对民营企业的规定尚未落实,下一步需要颁布新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落实。

亮点三  老人财产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除了继承权以外,针对老年人在财产保护上遇到的特殊问题,该法还作出了非常切实的规定。例如,对老年人的住房,明确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保障了老年人居住的合法权利。此外,不但老年人的个人财产,而且其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也不受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干涉和侵犯。对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产的行为,不但可以要求赔偿,对行为人还可以处以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  多方便利,优惠政策为养老事业松绑

规划、经费、用地、人才,该法对制约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几大瓶颈作出了新的规定。在经费方面,该法明确要求保障老龄事业经费,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规划方面,该法规定不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作出老龄事业的积极规划,而且要求各部门甚至基层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纳入配套设施规划;在用地方面,不但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而且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是在现有土地管理制度下对养老事业作出的重大倾斜。

亮点五  应当与禁止,细化赡养人法定义务

该法对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作出了非常详实的规定,全文共规定了数十条与之相关的规定,甚至连赡养人的配偶负有协助赡养的义务也专门作出了规定。其他值得注意的规定包括,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应当维修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应当管理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得因为老年人离婚或再婚而消除,鼓励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等。

亮点六  维护老年权益,老年人组织作用大

该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老年人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法定地位。例如该法规定,老年人组织可以监督老年人与赡养人之间签署的赡养协议的履行。在政策层面,该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如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应当听取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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