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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0-27 字号:[ ]

事项名称:就业登记

行使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劳动者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录用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审批数量:无限制

法定时间:20天

承诺期限:10天

(注:按市审改要求,承诺时间为法定最高承诺时间至少压缩50%)

申报材料: 

1、填写《海宁市就业失业登记表》(录用备案),一式一份,并由单位盖章;

2、填写《海宁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三份,并由单位盖章。

3、如职工涉及享受再就业援助政策或残疾人用工补助等的,需提供相关证件;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如有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工,需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未成年体检表》前往县市级医院进行体检。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部门:就业管理服务处

办理地点:就业管理服务处服务窗口

窗口电话:0573- 87224459

监督电话0573- 87226639

服务表格:窗口领取表格、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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