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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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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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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就业登记
行使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劳动者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录用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审批数量:无限制
法定时间:20天
承诺期限:10天
(注:按市审改要求,承诺时间为法定最高承诺时间至少压缩50%)
申报材料:
1、填写《海宁市就业失业登记表》(录用备案),一式一份,并由单位盖章;
2、填写《海宁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三份,并由单位盖章。
3、如职工涉及享受再就业援助政策或残疾人用工补助等的,需提供相关证件;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如有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工,需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未成年体检表》前往县市级医院进行体检。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部门:就业管理服务处
办理地点:就业管理服务处服务窗口
窗口电话:0573- 87224459
监督电话:0573- 87226639
服务表格:窗口领取表格、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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