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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6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71日实施,现下发有关事项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中“海宁市科技创新券”主要抵免专利申请单位在发明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官费及服务费,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可抵免4000元。根据《海宁市专利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海市科局〔201365号)和《关于海宁市专利服务券接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通知》,专利申请单位首次申请电子创新券时,需在云平台创新券申请界面完善实名认证信息,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获得电子创新券申请资格,上传专利事务委托协议,通过云平台申领电子科技创新券抵免发明专利部分申请费用。专利申请单位在申请发明专利时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不再办理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的每件4000元奖励。

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进行专利技术评估的评估机构是指合法正规、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开展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企业,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企业,如被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或者复核通过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其中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后补助40%,通过认证后补助60%(开展阶段未享受补助的,通过贯标认证后一次性给予补助);如被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或者复核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补助,其中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后补助40%,通过认证后补助60%

申请贯标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以下材料:

(一)海宁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补助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手册、记录表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等;

(三)贯标辅导服务合同;

(四)贯标咨询服务费用付费凭证;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注册地在海宁市的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达20件、30件、50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3万和5万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同一家企业(单位)年度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10件以上(包含10件)、20件以上(包含20件)、30件(包含30件)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奖励。

五、《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专利保险,指拥有专利的海宁市企业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出的相关维权费用进行赔偿。投保人购买的专利保险险种是由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提供且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包括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

专利保险补助方式采取后补助、按比例补助和总额限制的方式。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成后的一年内,凭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专利维权当事人,指独立拥有该项专利的企业法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作为被许可人的企业法人。主动维权的情形,指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无效的,或者在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或者在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者在法院被诉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后积极应诉且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

核定后的费用,指前款条文中主动维权情形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官费;专利无效请求的官费及代理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发生的专利检索费、取证费;司法程序终结后,在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注明的专利检索费、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中代理费参照最新的“全国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专利检索费参照最新的“全国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律师费参照最新的“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涉外是指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视同国内。涉外专利侵权补助将采用“一事一议”。

当事人在维权过程终结后,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申请,申报受理后,市科技局将对所申报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七、申请专利维权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以下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保险)维权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五)专利维权付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及清单;

(六)专利保险单复印件、专利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本补充说明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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