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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其中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应坚持从严把关、质量优先原则,实际评审中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候选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引领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为我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要行业技术难题,带动行业技术快速发展,为我市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三)关心、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合作,引进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定后的项目可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人员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实行择优推荐的办法。推荐单位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市科学技术局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至市科学技术局,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依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事务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在同一年度由同一个人作为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项目申报数一般不能超过2项。

  第十三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在本市投产或推广应用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推荐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并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讨论审核,提出初步获奖建议名单,并将获奖建议名单在政府网站及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获奖建议名单有异议,均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异议必须以实名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十九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市科学技术局将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初评情况、获奖建议名单、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建议名单及奖励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第二十条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陈述或答辩。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同意通过;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人选和奖励项目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 奖励荣誉和奖金归属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30万元。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5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励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者个人享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得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本市科技奖项,给予适当配套奖励。

 

第五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原印发的《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海政发〔2006〕55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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