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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8

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的意见》(海政办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以下统称:服务机构)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企业利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持券到市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形式之一,为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实现无纸化审核流程操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开展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七 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及绩效评价。

第八 服务机构确定专人协助海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科技创新券工作中的相关沟通、联络、协调、监管等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海宁市企业与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及时核对登记抵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做好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期限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后兑现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四章 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凡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从外部获得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1、就特定技术项目开展的科学发展规划、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科技查新服务;2、为解决特定技术难题而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3、发明专利代理服务。

上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中的有关认定标准和条件,且须经市科技局认定后方可使用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和非关联企业(暂不包括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行政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等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请、发放、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程序为:

(一)企业在云服务平台注册、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其他证明文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拥有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

(二)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额度申请表》,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拥有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线上预约:企业可在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在线预约相应载体所需的服务。

(二)线下对接:企业线下与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供需对接。

第十五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发生的费用,如属新产品、新技术相关的检测、科技查新的,由科技创新券抵用50%;如属发明专利代理服务的,由科技创新券按《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说明规定的标准进行抵用;如属前文所述其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由科技创新券抵用15%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一年内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科技创新券年补助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实行先使用先兑现的原则(以上额度不包含发明专利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企业持科技创新券抵用时,自付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的比例,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云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创新券使用申请时,需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盖章确认的协议、委托单等材料,材料中需明确服务项目明细和费用;

(二)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财务凭证。

在审核过程中如有疑问的,企业还需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报告和意见等证明材料。

第六章 兑现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兑现截止630日和1231日的科技创新券,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遇特殊情况报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海宁市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海宁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兑现申请表》、协议复印件、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除检测和查新以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还需提供工作成果文件、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纳入市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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