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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科技孵化种子资金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8

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5]1号),为规范我市科技孵化种子资金奖励实施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科技孵化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科技型初创企业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无偿资助或股权投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条  市级种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市财政科技孵化专项资金和上级科技孵化奖励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鼓励全市各孵化载体(孵化器)设立种子资金,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奖励资金为补充。其支持方式可以是无偿资助,也可以是股权投资。

第三条  市级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科技孵化企业和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载体(孵化器)。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载体(孵化器)设立的种子资金支持对象为该载体(孵化器)内的科技孵化企业。

对列入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的企业,市级种子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第四条  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的种子资金拨付依据为年度考核结果,其考核办法依照《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为A档的,该年度支持额度为10万元以下;考核结果为B档的,该年度支持额度为5万元以下;考核结果为C档的,该年度不予支持。

对科技孵化企业种子资金的奖励扶持期限为该企业的孵化期,即三年,同一企业种子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到位注册资金的20%。

第五条  对设立种子资金,并对孵化企业进行实际资助或投资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载体(孵化器),由市级种子资金按其资助及投资总额给予30%以下的配套奖励,且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种子资金及配套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或孵化载体(孵化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第七条  科技孵化企业获得的种子资金需用于设备、能源材料、设计试验、信息、调研及科技成果鉴定等与孵化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科技孵化载体(孵化器)获得的配套奖励资金需用于对其孵化企业的种子资金支持。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海宁市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对种子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种子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海宁市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追究责任,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30日

 

 

 

海宁市科技孵化种子资金奖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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