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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科技孵化企业、科技加速企业管理,根据《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指以一定的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以孵化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孵化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处在初创阶段,且受孵化载体指导管理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科技加速企业是指我市科技孵化企业在孵化期满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发展势头良好,或直接从市外引入的有较好产业化基础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成长型科技企业。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海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孵化载体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商务、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以及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的对接。

  (二)具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面积占比2/3以上;已有经认定的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5家以上。

  (三)发展方向明确,产业定位清晰。

  第五条 申请海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企业汇总表及各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三)孵化载体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孵化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第六条 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电子信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海宁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导向目录》范围内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二)注册地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

  (三)属于新注册,或者注册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2年);

  (四)拥有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

  (五)创业计划可行,具备实施计划所需的人员、资金、市场需求等条件。

  第七条 海宁市科技加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认定条件的第(一)、(二)、(四)、(五)条;

  (二)孵化期内企业较快发展、诚信度高,孵化期满后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服务型企业年主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制造型企业年主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发展势头良好的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或者是从海宁市外引进落户到我市孵化载体内,原有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服务型企业年主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制造型企业年主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有较好产业化基础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成长型科技企业。

  第八条 申请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或科技加速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或科技加速企业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在海宁市内尚未注册的,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已注册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五)孵化场地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

  (六)能表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成熟性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检测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及各类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 海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请材料经申请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本办法组织审查、认定。

  第十条 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和科技加速企业申请材料经所在孵化载体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审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及镇(街道、开发区)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施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孵化载体在孵化器管理、科技招商、企业服务、产业培育等方面开展的工作,以及入驻科技孵化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各孵化载体负责入驻其内的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创业计划书、孵化协议中明确的产品研发、销售等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政策兑现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对孵化期满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已产生一定营业收入(服务型企业100万元以上,制造型企业300万元以上)或者被兼并、收购的孵化企业,由所在孵化载体报请市科技局,给予认定为毕业企业。

  第十三条 海宁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全市科技加速企业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加速孵化协议中约定的营业收入、税收等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房租补助比例及相关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非用于孵化(加速)企业的场地部分,不享受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孵化企业除自主研发产品外的贸易性产出部分,不享受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终止海宁市孵化、加速企业资格,并终止相关扶持政策。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不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造成较大事故;

  (三)发生劳资纠纷,产生较严重影响;

  (四)不服从所在孵化载体正常管理,经指出仍不改正;

  (五)擅自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偷税漏税;

  (七)场地闲置或者未正常开展工作连续半年以上;

  (八)擅自把孵化、加速场地转租、转借给他人。

  第十七条 凡享受政策的孵化载体、孵化企业、加速企业,在我市境内经营期未满十年而迁出我市的,须进行清算,所有享受的补助、奖励资金须全额退还。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孵化企业、加速企业资格及财政资助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收回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管理事宜,可在与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12日

 

 

海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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