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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8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推动要素进一步向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我市科技型新兴产业集群,引领和支撑海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现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及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成为国家及我省立足全局、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途径,是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对于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加快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6年,全市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6-8个,孵化面积达25万平方米,以专业孵化为方向,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多样性、差异化的孵化培育生态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泛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培育孵化链,为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成长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

  二、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

 (三)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自身优势自行开办、建设,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辖区内开办、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产业园等形式多样、投资多元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鼓励利用现有厂房,通过收购或租赁方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四)对于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新建、改建或引入国内外知名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开办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根据建设规模、孵化产业定位、技术支撑和经营团队情况等给予100万以下的启动资金奖励。

 (五)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其建设用地可按评估价协议出让。

 (六)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防雷检测费、人防费等规费由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壮大。对被认定为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且后几年经主管部门考核达到绩效目标(具体办法另定)的,其科技孵化企业(含加速企业)承租部分对应的经营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3年100%的奖励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则给予5年100%的奖励扶持。

 (八)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设立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对孵化载体和孵化(加速)企业的扶持奖励及场地租金补助。

 (九)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海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和孵化企业培育扶持。鼓励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做大做强晋级升位,对新晋级升位的执行补差奖励。

 (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的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载体10万元。

 (十一)鼓励各孵化载体设立种子资金,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才转化成果创办企业的,种子资金支持方式可以无偿或投资股权。

 (十二)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局、财政局及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对海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孵化企业的认定,并负责海宁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培育扶持科技孵化企业

 (十三)鼓励孵化载体设立科技创业苗圃,为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筛选优质项目进行孵化。

 (十四)孵化载体内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孵化周期较长的行业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5年)。

 (十五)在孵化期内,给予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每年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助,第一年为全额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75%以下的场地租金补助。

 (十六)自认定之日起,对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四、加快科技加速企业成长

 (十七)在孵化期满后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发展势头良好的海宁市科技孵化企业,可申请成为海宁市科技加速企业,继续给予扶持,加速期限为2年。从海宁市外引进落户到我市孵化载体内,有较好产业化基础且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成为海宁市科技加速企业,其加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十八)在加速期内,根据年度经营指标考核情况,给予海宁市科技加速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助。

 (十九)自认定之日起,且经主管部门考核达到绩效目标(具体办法另定)的,对海宁市科技加速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加速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其中80%奖励给加速企业,20%奖励给所在的科技孵化载体。

  五、建立完善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二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要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创业导师服务队伍。聘请成功创业者、知名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高校院所专家等优秀创业实践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创业辅导。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要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加公共配套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专业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专业性科学仪器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0%的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要积极引入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孵化企业。对入驻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的各类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为期3年、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助。

 (二十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要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创业投资基金、科技支行服务点及科技担保公司。各孵化载体内的科技孵化(加速)企业优先列入《市科技支行支持科技成长型企业入库企业名单》,享受科技金融政策。

 (二十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其成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六、附则

 (二十五)对享受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载体、企业,上半年认定的当年度作为奖励年度,下半年认定的可自由选择当年或次年作为首个奖励年度。

 (二十六)本《意见》涉及的场地租金补助,按厂房、办公楼分别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15元、20元的标准执行,超过部分不予补助,实际租金单价低于前述标准的,按实际单价补助。

 (二十七)符合本《意见》的孵化载体和企业,同时还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对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对企业起奖点为一万元。凡享受上述政策的孵化载体、孵化(加速)企业,在我市境内经营期必须达到十年以上,未满期限(包括孵化、加速期)而迁出我市的,须进行清算,所有享受的补助、奖励资金须全额退还。

 (二十八)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海政发〔2012〕107号《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但此前按海政发〔2012〕107号已签订孵化合同或协议的,合同或协议内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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