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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扶持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7号)和《中共海宁市委关于制定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海委〔2010〕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基金,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海宁聚集,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创投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创投基金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等。创投基金的规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近期由市财政预算安排6000万元,其中第一年3000万元。创投基金以创投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第四条 创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运作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风险补偿等。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得进行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的重复支持。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创投基金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查批准创投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审查批准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资金筹集、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审查批准由创投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方案。

  第六条 创投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组织部、监察局、发改局(金融办)、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创投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创投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局长任主任。监事会作为创投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创投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监事会由组织部、监察局、发改局(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委派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建立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投基金专委会),负责创投基金使用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论证。创投基金专委会成员可从政府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金融、审计等企事业单位选定,由创投基金管委会聘任,聘期两年。在创投基金专委会组建前,由“海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代行创投基金专委会的职能。

  第九条 创投基金实行封闭式运作。组建事业法人——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投基金管理中心)为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创投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对外行使创投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同时,在市内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创投基金的托管银行,设立创投基金专户,具体负责基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担创投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投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收集跟进投资或直接投资的项目,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创投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或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供创投基金专委会评估论证;接受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建议方案供创投基金管委会决策;

  (三)组织召开创投基金专委会会议,对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或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对通过创投基金专委会评估确定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

  (四)在尽职调查、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决定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创投基金管委会备案;根据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提出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方案,并报创投基金管委会备案;

  (五)管理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负责实施创投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七)对创投基金所投资企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创投基金管委会报告创投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创投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海宁市域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海宁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投资于海宁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他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即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向;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至少有3个,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海宁市域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未上市创业企业,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设立之日起五年内;

  (三)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四)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在我市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创投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6000万元人民币。创投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创投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八条 申请阶段参股的企业应当修改企业章程或投资人协议,约定清偿完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预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

  第十九条 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海宁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海宁市域内创业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6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其中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30%,并逐步达到50%以上;

  (四)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投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代为管理。跟进投资适用于海宁市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支持对象的相关规定,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创投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创投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二十六条 创投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创投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创投基金收回。

  第二十七条 创投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基金退出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八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创投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创投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九条 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当修改企业章程或投资人协议,约定清偿完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预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

 

第六章 直接投资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是指创投基金向创业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创投基金直接投资的创业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支持对象的相关规定,直接投资项目应在海宁市域内。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的项目须慎重选择、从严控制。除通过创投基金专委会评估且经媒体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外,也可从已实施1年且考核合格的“海宁市级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中选择。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被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创投基金一般采取资本金投资形式,以参股方式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投资创业企业。创投基金按创业企业注册资金总额20%以下的比例投资,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三十三条 创投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3年内退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5年。

  第三十四条 被投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3年内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第4年开始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年固定收益率10%计算确定。被投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五条 被投资创业企业应当修改企业章程或投资人协议,约定清偿完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被投资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预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

 

第七章 风险补助

  第三十六条 风险补助是指创投基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支持对象相关规定的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三十七条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投资协议,在完成投资1年后,如果其实际生产经营效益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对其差额部分由引导基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补助为完成投资起2年内为限。

  第三十八条 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其他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失败而造成损失的,创投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或其他投资企业可以在自投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且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或者投资期已超过3年并将所投企业股权转让后提出风险补助申请。

  第三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或其他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发生损失申请补助的,其股权转让价格应该合理,明显不合理的不得申请风险补助。

  第四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或其他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请书;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本企业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四)本企业与所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和“出资证明”;

  (五)本企业批准实施的“投资决策报告”;

  (六)本企业编制的“投资分析报告”;

  (七)被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其他投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享受风险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创投基金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向创投基金管委会报送创投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由监事会对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投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由创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创投基金有关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创投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创投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海宁市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37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海宁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请书

 

 

海宁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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