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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科技支行支持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3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强投入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海委办发〔2014〕62号)和《关于引导金融要素向科技成长型企业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海金融办发〔2014〕17号),推进科技金融发展,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鼓励和促进科技支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长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成长型企业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支行的界定。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支行,是指经市政府认定,专门服务于科技成长型企业的银行机构。首批试点的科技支行为中国银行海昌支行。其他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科技成长型企业的认定。海宁市科技金融支持的科技成长型企业应当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一)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海宁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2.企业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3.企业已经完成产品研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4.企业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的能力;

5.自愿接受科技支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二)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等;

2.入选“潮乡精英引领计划”的领军人才企业;入驻各类海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创办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3.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20%、或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达到50%以上、或企业研发活动活跃且正在承担实施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并且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4.其它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

(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单位并聘请吸收有关行业专家,成立海宁市科技成长型企业认定小组,负责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成长型企业,建立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实行名单制管理,列入金融要素支持服务范围。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按发展情况定期予以更新调整。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创新平台载体以及科技支行等单位可向认定小组推荐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经评审认定后纳入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

第四条 科技支行的业务流程。

(一)科技支行以科技成长型企业数据库为基础,按照独立审贷的信贷原则选择确定授信企业。

(二)科技信贷主要操作流程。

1.数据库内企业可向科技支行提出科技贷款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科技成长型企业申请科技贷款信息表》。

2.科技支行受理企业科技贷款申请后,及时将《科技成长型企业申请科技贷款信息表》提交市科技局审核确认企业是否列入科技信贷支持服务范围,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科技信贷的依据。

3.科技支行对企业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科技信贷业务。

(三)贷后管理。科技支行负责相关科技信贷的服务和管理,并建立专门台账,按月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科技支行按照自身相关制度对贷款实行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科技支行的授信政策与内部流程优化。

(一)科技支行上级行和主管部门要针对科技成长型企业贷款进行流程再造,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成长型的营销机构、营销团队,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科技成长型的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科技成长型的资金需求。建立针对科技成长型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二)科技支行上级行和主管部门要针对科技支行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考核政策,单独的专项拨备政策和单独的风险定价政策,为科技支行业务发展搭建平台,拓展空间。

(三)科技支行制订的科技成长型企业业务操作流程、内部运作机制、金融产品和科技创业企业贷款台账等相关制度和资料,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进行报备。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实行科技成长型企业的信用管理,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违规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和享受科技金融及其它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规范发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服务,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担保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长型企业和科技支行提供全方位的科技金融服务。

第八条 科技支行的服务协调机制。

(一)建立服务协作机制。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海宁市支行、市银监办与科技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科技支行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科技局的专家库对科技支行开放,为科技支行审贷提供科技专家服务。

(二)建立科技金融企业服务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行社会化运行,主要承担科技金融及其支持企业的网站与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开展申报受理,科技金融信息发布、对接与服务等工作。

(三)建立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定期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布科技金融信息。加强科技支行政策宣传,组织银企对接会、资金需求发布会等活动,密切政府、科技支行、科技成长型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高政策引导、激励效应,促进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

(四)建立管理考核机制。科技支行年度科技成长型企业信贷投入及增长情况纳入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指标体系。

(五)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科技支行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为科技成长型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风险补偿按《海宁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海财发[2014]71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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