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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推动金融要素改革,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强投入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海委办发〔2014〕62号)意见,设立海宁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通过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经海宁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支行,是指经海宁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小组认定,报市政府同意的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出资或与经济开发区(尖山新区)、高新区、经编园区及斜桥中科创智科技园四个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

(一)市级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试点单位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分别为500万元,由市财政分别与试点单位按1:1共同出资形成;试点范围及基金规模可根据运作情况适时调整;

(二)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充实风险补偿基金或由试点单位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三)其他来源。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和试点单位组成科技支行风险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风险审核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风险补偿基金核销由风险审核小组审批。

风险补偿基金在科技支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和市审计局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科技支行应根据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提供不低于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应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单个企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目下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重点支持对象利率可再下浮;与担保机构合作的,融资成本(利率加担保费)控制在年化9%以内。

第十条 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科技支行共同承担。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无担保机构的按照6∶4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有担保机构的按照5:3:2的比例由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一旦出现损失,经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通过以下途径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一)市级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充实;

(二)试点单位风险补偿基金由试点单位安排资金充实。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为经海宁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小组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代偿和核销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的,科技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代偿申请,经风险审核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或试点单位将逾期贷款本息中应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先行代偿给科技支行。

第十四条 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风险审核小组委托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本办法约定承担比例清算后,按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上缴市财政或试点单位。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风险审核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支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风险审核小组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受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科技支行要按月向风险审核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情况;市科技局要定期更新维护支持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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