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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1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科技计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提高项目实施绩效,结合我市科技管理改革探索和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的科技经费资助采用事后补助的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决策审批、下达任务书四个程序。项目申请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五条 海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无科技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项目申请采用网络申报。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立项背景和意义;
(二) 项目实施方案;
(三) 预期目标;
(四) 经费概算;
(五) 工作基础和条件;
第七条 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对项目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立项决策。局长办公会议听取项目介绍、专家评审意见后,综合审议确定立项意见。同意立项的项目经公示后,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三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农业项目视情况可适当放宽。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未能完成的,报市科技局批准可延期1年,延期1年仍无法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条 市科技局以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一般不得对项目目标、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变更,如有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研发经费支出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验收申请通过网络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任务书;
(二) 项目工作总结;
(三) 项目技术总结;
(四) 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五) 技术应用证明或用户报告;
(六) 涉及有关技术指标的检测证明,知识产权、论文、著作等拥有情况证明。
市科技局审核验收资料后,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审查验收,市科技局邀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对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进行核定,技术专家对项目任务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定,经专家组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的,验收合格。
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主要技术指标,技术上能实现合格目标样品或样机,因市场等客观原因未完成相关经济指标,但能达到任务书规定指标50%以上的,验收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 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主要技术指标未能完成;
(二) 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三) 项目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内容发生变更未经批准;
(四) 项目研发经费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五) 验收资料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完成验收的项目,须通过网络申请办理验收登记,上传有关验收材料及专家验收意见,并提供书面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办理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合格的科技项目,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12%给予资助,重点项目资助不超20万元(含2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不超5万元(含5万元)。对验收基本合格的科技项目按该项目研究
开发总投入的6%给予资助,重点项目资助不超10万元(含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不超2.5万元(含2.5万元)。(立项时明确不予科技经费资助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追究责任,记入科技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市科技局于2006年4月4日印发的《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市科局(2006)12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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