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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专利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发明专利,全面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海宁市专利服务券”资金由市专利专项资金支出,主要抵免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部分费用。由专利申请企业或个人向市科技局领取,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管。

二、使用对象

“海宁市专利服务券”的使用对象为: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海宁市辖区内企业或个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得自行使用专利服务券。专利申请人审核:企业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并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海宁市辖区内。

三、服务券额度

“海宁市专利服务券”按专利类型为2000元一种,适用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抵免。

四、管理办法

(一)服务券发放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凭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市科技局申请领取专利服务券。市科技局审核后发放专利服务券,并做好备案登记。

(二)服务券使用程序

专利申请人在向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通过资格审查后,凭服务券抵免专利代理机构及国家专利局收费的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服务券做好备案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服务券兑现程序

1.专利代理机构在每季度末向市科技局提交《海宁市专利服务券汇总表》、《海宁市专利服务券汇总清单》、《海宁市专利服务券》、《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家专利局受理和公示的手续等相关材料;

2.市科技局审核、登记并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查;若出现不符合条件、提供材料不齐全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公布名单,通知专利代理机构领取资金;专项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于每季度末办理申请手续,下季度首月拨付。

4.专利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开具统一收款收据,提供银行汇款信息,到市科技局办理登记、汇款手续。

(四)其他

1.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市科技局不予受理其申请;如已发放补助,则如数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管理办法与《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实施,专利服务券金额在该专利奖励额度内支出。若专利申请人因故未领取或未使用专利服务券,则按《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专利服务券申请补助的时效为半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日起计算,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补助应及时办理,逾期作自动放弃。

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专利内容,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5.专利服务券的印刷及发放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安排。

6.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13年11月8

 

 

 

 

 

 

《海宁市专利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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