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科技网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专利政策  

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的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国家、省、嘉兴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二、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二)有效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和开发过程中,主动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企业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保障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提高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

三、申报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1名副总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三)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四)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积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企业累计拥有有效专利指数达到30以上(新增有效专利指数=新增有效发明专利数×10+新增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2+新增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数×1);

(五)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行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会采集和分析专利信息,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掌握当前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制定相应技术研发策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六)企业从事领域符合嘉兴技术和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七)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能有效保护企业专利权;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及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技术创新和专利拥有情况、专利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与运行情况、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效益情况、专利信息利用及培训情况,专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企业专利工作发展计划等;

 (三)企业有效专利申请及授权清单,授权专利证书及法律状态证明,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复印件;

(七)企业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文件。

五、专利示范企业的考核管理:

1.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认定和管理。

2.加强对列入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考核与管理,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同时是上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同上级复核结果)。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复核条件依照申报条件。

3.每年1月底前,各专利示范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报市科学技术局。

4.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

5.市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6.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负责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本辖区专利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指导;

3)制定本辖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实施方案及奖励措施,总结专利工作经验,推动专利示范企业工作的开展。

六、专利示范企业的支持措施:

1.对认定为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2.对其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予以优先安排及推荐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授权发明专利支持参加各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3.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及时提供专利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等多种形式的指导和服务。

七、本办法自71日起施行。2011622日制定的《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1150)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2016.doc

海宁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