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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15〕1号)、《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4〕4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授权的补助;

  (二)专利技术应用的补助;

  (三)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补助;

  (四)专利维权的补助。

  第三条 申请专利专项补助资金的适用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二)海宁市户籍居民;

  (三)海宁市新居民;

  (四)在海宁市注册企业的非海宁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五)本市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的申请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

  2.专利文件中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属于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须是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补助额度:

  1.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企业申请给予每件4000元补助,个人申请给予每件3000元补助,授权后每件发明专利再给予7000元补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企业每件1200元补助,给予个人每件900元补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500元补助。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专利补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6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3.同一企业的年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同一个人的年度专利财政补助不超12万元,其中发明实审补助不超过20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对专利申请单位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部分费用可使用“海宁市科技创新券”进行抵免。

  第五条 专利技术应用的补助标准

  (一)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二)对已进行专利技术评估并经预备案但未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或其他专利金融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用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为评估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省级、嘉兴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开展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其中开展阶段补助40%,通过认证后补助60%(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定);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予奖励。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注册地在海宁市的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20件、30件、50件的分别给予2万、3万和5万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同一家企业(单位)年度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10件以上、20件以上、30件以上的,再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奖励。

  (三)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专利维权的补助标准

  (一)推进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3万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支持专利权人主动维权,对我市专利维权当事人提供经费援助,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对我市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且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专利诉讼案件的维权当事人,可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对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奖励的,其补助奖励额度到达或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再重复补助奖励;其补助奖励额度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不足部分按上述补助额度给予补足。

 

第三章 补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补助的审批程序

  (一)专利授权补助由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期审批,市科技局审定,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贯标企业)、专利示范(试点)镇、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由市科技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三)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 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通过转让方式并经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而取得专利权的申请;

  (五)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内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专利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外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通过PCT方式申请国际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PCT国际检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用);

  (二)海宁辖区内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进入实质审查情况汇总表(包括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状态、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授权(实审)日);

  (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四)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其他专利技术应用和环境条件建设奖励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二)有关专利技术合同(含购买或许可、评估、贷款、诉讼代理等)复印件;

  (三)付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情况报告;

  (五)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工作经费根据市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市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的时效为1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作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获财政补助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市审计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13〕34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4日 

 

 

 

 

 

 

 

 

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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