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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的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二)有效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和开发过程中,主动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 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企业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保障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
(六)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提高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1名副总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配备2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三)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四)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三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市平均增幅以上。积极开展专利电子申请,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近三年企业新增有效专利指数达到30以上(新增有效专利指数=新增有效发明专利数×6+新增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1+新增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数×1);
(五)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行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会采集和分析专利信息,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掌握当前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制定相应技术研发策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六)企业从事领域符合嘉兴技术和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3000 万元以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七)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能有效保护企业专利权;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九)企业重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建立系统规范、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及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技术创新和专利拥有情况、专利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与运行情况、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效益情况、专利信息利用及培训情况,专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企业专利工作发展计划等;
(三)企业近三年专利申请及授权清单,授权专利证书及法律状态证明。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复印件;
(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无环保处罚协查证明。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级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由所在地县(区)科技局进行材料初审。
(二)专利示范企业评审。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照申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择优授予“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七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或市经信委委托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复核条件依照申报条件。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各专利示范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报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经属地专利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同时向市各有关科技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需要保留“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应申请审核认定。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授予“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并发放知识产权工作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优先安排或推荐立项。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第十四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及时提供专利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等多种形式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日制定的《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嘉科知〔2009〕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