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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体系,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根据《海宁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海市科局〔201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在海宁市境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利代理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考核时间

按年度实施考核评价,每年3月底前启动对前一年度的考核评价工作。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立满半年的,需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足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但仍需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条  考核程序

1、被考核对象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或到相关被服务单位了解情况;

3、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4、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条  考核机构

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与形式

考核内容分服务能力、服务业绩、成果转化、诚信经营等方面。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二)进行打分。

第七条  被考核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一)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财务报表;

4、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及社保缴纳证明;

5、被考核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等);

6、考核小组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A、B、C三档,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A档,60—79分(含60分)为B档,60分以下为C档(不合格)。

第九条  被考核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的;

2、拖欠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网络费等费用的;

3、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考核材料或递交材料不真实的(如财务数据等);

5、考核小组认为考核不合格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不仅作为向上级推荐重点中介机构的依据,而且还将作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房租补助政策的依据。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房租补助参照入驻市科创中心企业的房租补助标准,给予为期3年、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助。

考核结果为A档的,享受房租补助比例为75%;

考核结果为B档的,享受房租补助比例为50%;

考核结果为C档的,不予房租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科技中介机构考核评价登记表.doc
附件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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