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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工作实施情况及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1


    2016年,海宁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创新“1+X”帮扶机制,通过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努力打造“精准帮扶、消除贫困”的海宁先行区。
     一、工作实施情况
    一是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办法,实现“应保尽保”。今年9月,海宁市重新修订《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一方面将生活困难,依靠家庭(父母及兄弟姐妹)供养照料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成年残疾人纳入低保单独施保的范围。另一方面,规定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如疾病、就学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截至11月底,海宁市预计新增农村低保户700余人,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二是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及准入门槛,实现“一体化”。通过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年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目前海宁市城乡低保标准为人均664元/月,即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7968元/年,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2300元/年)。今年9月,农村家庭申请低保时,明确规定货币财产限额由本市同期3年低保标准之和调整为4年,同时农村居民家庭因参加政府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置换公寓房(非购置),置换的公寓房套数不受两套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限制。
        三是创新做实“1+X”项多样化、全覆盖的精准帮扶措施,实现“应扶尽扶”。围绕贫困家庭增收脱贫和病灾困难家庭减负两个重点,推出就业创业、医疗救助、精神关爱等六大类涉及26个市级部门60多项具体帮扶措施,努力实现贫困家庭帮扶率达到100%和“病灾残等困难家庭不致贫”的目标,累计已有1984户困难家庭成功脱贫。同时,创新建立因病致贫难题的破解新机制,提高一般困难家庭基本医疗救助标准,同时将基本医疗目录以外的合理自理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实行社保大病保险叠加报销、民政和慈善三级同步救助,救助比例可达70%以上,今年10月得到民政部督查组的肯定。
        二、建议
    一是完善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进一步明确细化无固定工作收入的具体核查办法,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对贫困人员的的收入、财产状况开展定期核查,强化贫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并积极发挥政府、群众、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贫困户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二是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积极向基层倾斜人员编制和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齐配强基层工作人员。同时,以绩效评价为载体,建立健全“以奖代补”机制,稳定基层扶贫队伍。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中央级或省级的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加快建立公安、人力社保、住建等横向部门的之间的联网,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提供基础性数据,提高低保和扶贫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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