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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主要做法及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1


    近年来,海宁市始终将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今年,海宁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供养”保障能力,真正实现“困有所养、应养尽养”。
    一、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逐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注重城乡统筹、实施城乡标准一体化的政策。同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5年在全省率先新增困境儿童家庭护理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确定。2015年以来,共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297.35万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79.12万元。
    二是多重保障相配套,实现“零”负担。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现343名特困人员100%参保。同时,开展医疗救助,解决特困人员看病难的后顾之忧,2015年以来,救助城乡特困人员31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119.36万元。此外,特困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用实现“零”负担,2015年以来,为42名特困人员减免四项基本殡仪服务费3.63万元,并免除骨灰盒、礼厅租费、抬尸费等,总计6.8万元。
    三是提高硬件软件条件,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总投资5300多万元易地新建的儿童福利院2015年投入使用,投资近4个亿对12个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扩建,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环境。目前全市17个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全覆盖,224个社区照料中心由相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同时,积极组织义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形成1052名机关干部与531名孤儿及困境儿童“多对一、全覆盖”的结对帮扶网络。
    二、建议
    一是完善特困人员退出机制。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重获生活来源后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具体认定办法,畅通特困人员退出渠道。同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特困人员的的收入、财产状况开展定期核查,强化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并积极发挥政府、群众、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提高村(社区)干部和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既能在平时工作中不侵犯特困人员权益,又能在他们遇到合法权益受损提供帮助。同时,加强对特困人员的法律援助,对遇到真正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法律武器捍卫。
    三是因地制宜适度放宽门槛。建议在现有的供养政策基础上,适当、逐步扩大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将部分特困边缘人员纳入政府供养,重点解决好无法独立生活的困境儿童、“三无”人员、空巢老人、失独老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分批分步将他们纳入政府供养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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