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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劳务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6        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

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劳务合作社规范化

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农村劳务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实施。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3830

海宁市农村劳务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3119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帮扶和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和奖励对象为201212月以来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劳务合作社。

第三条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规范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

(一)规范合作社成立。依法注册登记,单位名称统一为海宁市××镇(街道)×××农村劳务专业合作社。经济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本社成员提供劳务咨询服务、受委托从事普通劳务服务。

(二)规范合作社管理。优化股权结构,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章程,完善农村劳务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现民主管理。积极承接劳务,运用劳务合作网站对外宣传,对劳务活动、社员情况、收支情况进行网络化管理。

(三)规范双方关系。入(退)社自由,积极发动当地村民,自愿入社,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社员,行使社员的权利与义务;退社说明理由经批准可退出,定期到工商部门进行社员变更。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为劳动年龄段内的社员缴纳社会保险(五险)。

(四)规范劳务活动管理。劳务合作社应建立劳务活动台帐和劳务发放清册,及时、足额发放劳务费用。承接劳务活动应与用人主体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收支凭证。劳务合作社应当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做到劳务收入进银行账户,收支两条线。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不定期的核对管理。

第四条 农村劳务合作社补助资金是指安排用于促进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资金。相关扶持政策所需经费由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农村劳务合作社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务协作质量和效果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劳务合作社资金补助项目:

(一)农村劳务合作社一次性创建经费补助

(二)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补助

(三)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培训补贴

(五)农村劳务合作社业绩考核奖励

(六)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农村低保户家庭、困难家庭人员补助经费

(七)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确需用于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农村劳务合作社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及拨付程序

(一)一次性创建经费补助

1.补助范围: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并规范化运作半年以上的农村劳务合作社。

2.补助标准:3万元。

3.所需材料:

①农村劳务合作社一次性创建补助申领表(附件1

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名单(复印件)

农村劳务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⑤农村劳务合作社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补助

1.补助范围: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的农村劳务合作社。

2.补助标准:三年内给予每年按实不超过100元/人的保费补贴。

3.所需材料:

农村劳务合作社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补助申领表(附表2

②农村劳务合作人身意外伤害参保花名册(附表3

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名单(复印件)

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保单及发票(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

1.补助范围:按规定招用各类持《就业援助卡》(或就业援助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劳务合作社。

2.补助标准: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定,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0970)文件按照先缴后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各类持《就业援助卡》(或就业援助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15日内到市人力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

3.所需材料:

①海宁市就业援助补助申领表(年底窗口领)

②海宁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名册表

③农村劳务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农村劳务合作社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培训补贴

农村劳务合作社培训补贴实行先申报、后培训,按年补贴方式。标准为年补助50/,每个合作社总计不超过5000元/年的培训补贴。农村劳务合作社培训补贴与失地农民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1.制定培训计划

农村劳务合作社应于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上报就业管理处备案。培训计划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求制定。

2.培训申报

(1)农村劳务合作社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开班培训,开班前应携带《海宁市农村劳务合作社培训开班申请表》(附表4),向市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2)审批通过后,农村劳务合作社可自行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开班培训。

3.所需材料

①《海宁市农村劳务合作社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5

②经审批的《海宁市村劳务合作社培训开班申请表》(附表4

③培训花名册、培训签到、开课记录及培训现场照片及培训小结等相关材料

④其他相关材料

(五)业绩考核奖励

1.奖励条件:吸纳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50人及以上,社员入社1年以上,且社员年度平均劳务收入达到当年海宁市企业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总额的50%

2.奖励标准:三年内每年按劳务收入的5%给予每个农村劳务合作社奖励(最高不超5万元,2014年开始实行。

3.所需材料:

①农村劳务合作社业绩考核奖励申请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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