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 和幅度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2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①较轻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应当处罚事项 |
3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4 |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5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6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7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8 | 在法律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9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10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11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12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可以处罚事项 |
13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14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15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16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17 |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18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19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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