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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企业各类人才参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5        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企业各类人才参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9日

海宁市企业各类人才参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为推进我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各类人才参加企业年金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企业年金方式
为方便企业为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我市采用统一委托同一公司汇集各企业人才的方式设立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以下称人才集合年金)。指定由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接受相关企业的委托,通过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年金计划,确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标准化的投资组合产品。
二、实施范围对象
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2.企业注册地址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4.原则上参与企业不得停缴、断缴、退出,如确需停缴、断缴、退出的,需经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2.我市各类企业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
3.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参加人员所在企业未建立单一计划年金,也未参加其他集合年金计划。
三、具体参加方式
1.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接受相关企业的委托,作为人才集合年金的统一委托人,确定本计划的年金方案,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集合年金受托人。
2.人才集合年金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设立,统一缴费的方式。参加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相关企业和人员按规定共同缴纳,相关资金通过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确定的受托人按规定进行运作和管理。
3.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实行单一计划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4.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5.对连续两期以上不能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将按年采取账户封存的方式。
6.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按年将年金运作的余额和收益信息反馈给各参加企业和人员。
四、参加手续办理
1.拟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需向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参加年金计划人员的名单、劳动合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缴纳的年金金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技师证书等资料;
2.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相关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人员资料转交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相关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
3.年金计划启动后,企业按季度将需要缴纳的年金以及账户管理费在指定日期前三天汇缴到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上。
五、其他相关问题
1.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仅作为人才集合年金的统一委托人,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个人劳动关系仍在其用人单位。
2.人才集合年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在年金基金中直接扣除,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月支付给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其代为统一对外支付。
3.经税务部门确认,企业委托海宁市博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人才集合年金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财税〔2009〕27号、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为其需要的人才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5.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代理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诉讼。
6.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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