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些单位将服务对象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作为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必要条件之一,这既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作用,同时也给基层群众办事带来一些不便。为深入贯彻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切实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使用,推进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共享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服务基层群众时,原则上不再将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作为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必要条件。确需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后,通过市民卡信息共享渠道(系统对接)查询和使用。
二、其他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经授权后,通过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打印。
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需查询或打印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的,由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打印。
四、自谋职业参保人员需查询或打印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的,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本人身份证号码及登记密码查询、打印。也可到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查询或市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区自助打印。
五、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或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获取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可视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六、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采用系统提供的统一格式,并提供验证码等防伪功能,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甄别校验。使用单位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验证码认证真伪,并严格把关,承担真伪辨认责任,验证结果可打印存档。
七、单位或个人在市外其他部门使用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时,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用印章的,由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后,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验证后加盖专用印章。
八、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的使用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突出信息安全,履行保密义务,依法使用查询记录。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构建信息共享渠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努力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
九、本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取得办法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取得办法
一、个人
1.网站打印
登录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在“网上服务”区域内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密码后,点击【登录】,在弹出窗口的“个人网上服务”栏中选择【个人缴费明细打印】,对显示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海宁市)”确认并选择【打印】即可(请注意与打印机正常连接)。
2.自助设备打印
可在社会保险自助服务机上凭身份证原件或市民卡选择打印,目前放置自助服务设备的场所为长安镇社会保障服务站(长安镇开元路)和市社保中心三楼服务大厅。
二、用人单位
(一)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
登陆“企服宝”软件,在“应用”栏目下面点击【网上申报_五险】或【网上申报_两险】,进入海宁市社会保障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并请注意与打印机正常连接)。
1.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获取方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后,在左面导航栏内选择“报表打印”中的【单位职工关系证明】,使用身份证、姓名等查询条件选择需要打印的人员,点击【打印预览】,对显示的“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确认并选择【打印】即可。
2.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获取方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后,在左面导航栏内选择“报表打印”中的【个人缴费明细】,使用身份证、姓名等查询条件选择需要打印的人员,点击【打印预览】,对显示的“海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确认并选择【打印】即可。
(二)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
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或单位申请,到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社会保险服务窗口申请打印。
三、政府部门
需使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证明)的政府相关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科办理查询登记,可通过数据直联方式或登录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方式进行查询打印。
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校验
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海宁市)均提供验证码,使用部门可登录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进行验证。在“网上服务”区域内选择【社会保险证明校验】,输入参保证明右上角的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可根据系统显示结果与纸质证明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