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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单位负担,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人社〔2015〕166号)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15〕97号、嘉人社〔2015〕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2.住院人工流产术1500元; 
									3.住院引产2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5.手术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3500元; 
									6.剖宫产5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50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为: 
									1.放置节育环400元; 
									2.取出节育环40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0元; 
									4.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 
									5.皮下埋植剂放置术500元 
									6.皮下埋植剂取出术500元 
									7.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8.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 
									9.输精管结扎术800元; 
									10.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款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本款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费用按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四、其他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仍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147号)等文件执行。 
									(二)除特别规定以外,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