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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2        来源: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20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70元,大病保险费按60元/人确定。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2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0元。

两项保险筹资标准合计132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承担400元/人,各级财政按920元/人予以补助。市级及以上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725元补助,镇(街道)财政按辖区内应保人员每人每年193元补助。村(社区)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2元补助,其中城镇社区的补助由市、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补助制度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门诊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慢性病针对性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就诊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给予补助,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门诊慢性病补助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海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人社〔2015〕114号)执行。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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