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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李振永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18年1月2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依法做出海市监催字〔2018〕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八年一月五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海市监催〔2018〕2号

李振永

本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市监处字〔2017〕78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服装用皮革9869.7平方英尺;2、罚款人民币48361元,上缴国库。(单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48361元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帐户: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193501010400558670000000004(单位代码:200101;项目代码:103050104)。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程欢、张清    联系电话:0573-87224849

(印 章)

2018年1月2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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