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经查,当事人李友知等1679户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由于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特此公告。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友知等167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 月 11日
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长埭路3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