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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18年1月17 日对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一案依法做出海市监催〔2018〕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海市监催〔2018〕3号
袁阿华:
本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市监处字〔2017〕287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标有“Louis Vuitton”字样的皮包17只,标有“Louis Vuitton”字样的手包8只;二、罚款人民币58600元,上缴国库。你(单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8600元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帐户:海宁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3501010400558670000000004(单位代码:200101;项目代码:103050104)。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吕程欢、徐云松 联系电话:0573-87224849
(印 章)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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