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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海宁:许村12岁少年小卖部赊账?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

王女士当时一听这种情况,就恼火了,认为商家怎么能允许小孩赊账?而且小孩不懂事,难道你成年人也不懂事吗?尤其小卖部开在学校附近,针对的消费群体是学生,让学生赊账这种行为就是有问题的,况且这笔欠款大人完全不知情,卖家声称的金额和小孩自述的金额相比,又是“狮子大开口”,这个钱她是不会支付的。双方各执己见,就出现了开头王女士找工作人员投诉的情形。




工作人员找王女士儿子和小卖部老板进行核对,发现小孩确实存在拿了玩具不付钱的情况,但卖家所记录的账款是其单方面的行为,缺乏实证性。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次事件中,12岁的少年购买玩具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但卖家面对小孩屡次赊账的行为应当感到不正常,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因双方均存在过错,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和解,最后王女士支付给卖家100元,商家对此结果无异议。




提醒




1、《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一旦超出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如:花费数额明显过大、支出购买非常规生活用品以及进行商事等行为)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效力待定。




2、家长应适当采取“强硬”措施,加强对青少年消费行为的监护,限定零花钱的数量及用途,适时满足青少年合理消费需求,避免其在家长、学校管不到的时候偷偷消费。同时,引导其树立健康消费观,以身作则,注重家风。




3、依靠家长独木难支,再次提醒广大卖家,强化责任心。考虑到目前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的“金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商家在面对未成年人消费时应多留心眼,必要时及时通知其父母,杜绝允许未成年人赊账的行为,切忌“动歪心”,诱导、放任未成年人进行金额较大的消费,否则,最后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爱海宁 2017年12月21日 http://api.hnxw.net/ihainingapp/news/201712/t20171221_6096970.htm?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1

  

爱海宁客户端通讯员 罗佳莹


 

12月11日,一位母亲王女士情绪激动来到分局,说自己12岁的儿子在学校附近的小卖部赊账了,店家找上门要求她支付儿子赊下的385元欠款,但小孩声称只赊了70余元,双方争执不下,只得求助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村分局。


 

许村分局工作人员经过询问后,得知王女士的儿子(12岁)在放学后常在该小卖部买点零食、玩具,一来二往,和店家也熟悉了。后来在该小卖部看中了玩具枪和其他玩具,但手头上没有这么多现金支付给老板,所以拿起枪和玩具就走了,等老板反应过来,人也不见了,所以就给小孩记账,之后陆续几次这种情况,老板也就记在其“专属账户”上了。随着欠下的账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老板觉得不对劲,就找上了小孩的母亲王女士,要求其付清小孩赊下的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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