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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损失万元

近日,临海的包女士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包女士参加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促销活动,看好了一款轿车,并谈好了价格,商家也承诺可以办理购车贷款,包女士当场就刷卡支付了3万元定金。等到要提车的时候,商家却告知包女士,银行贷款办不下来,包女士只能向商家提出退订,可是商家不同意退还定金。无奈之下,包女士只能向临海市消保委投诉。
  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包女士违约,公司可以没收3万元定金,且包女士一直不出面协商此事,导致时间拖久,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同意退款。
  包女士则认为,当初订车的时候销售说得好好的,车贷款百分百能贷下来。但如今办不下来,不是自己故意违约,而是贷款原因导致无法顺利购车,这个责任不该由她全部承担。起初,包女士也试图找商家协商,但是后来由于包女士受伤骨折,行动不便,此事就此搁浅。包女士认为自己不是故意违约,而是贷款原因导致无法顺利购车,考虑到自身实际困难,希望商家能退还定金。
  最后在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包女士16000元,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双方自愿申请司法确认。
  这是一件典型的购车合同纠纷,临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是天壤之别。订车合同,订金为预付款,合同履行时订金可抵冲车款,不履行的只能如数返还;定车合同,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如签订合同后买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商家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不能盲目签合同,且在交付定车款项后,要明确开具定金收据还是订金收据。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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