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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16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16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报送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采取电子化方式报送年度报告。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为:http://gsxt.zjaic.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或者登录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jhngs.gov.cn/,点击“网上年报”图标进行相应操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申报年报,也可以按照纸质方式进行申报,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纸质方式申报。请登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外企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模块,下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及须知,填写年度报告书并准备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给登记机关。 
  四、年报内容与公示 
  根据《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同时,对于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予以细化。请各类相关市场主体认真、完整填报。年报其他内容与以往相同。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需要修改已经年报内容的,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行登录年报系统进行修改,在此之后需要经过登记机关同意方可予以修改。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历次修改记录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后,选择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结果。 
  五、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年报信息不全或者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作出说明;存在应公示未公示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在申请人补正材料、作出合理说明、完成改正事项、实地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年报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为提升全省电子政务服务水平,扩大数字证书在年度报告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便利性,已经领取数字证书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申报年报;2016年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先申领数字证书后再申报年报。企业联络员确认通道仅限办理变更手续,不再接收新申请,需要变更企业联络员的,可以直接递交或者邮寄《企业联络员确认书》到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我省法人单位2017年1月1日起可免费申领一张支持一证通用的数字证书,每户限领1个, 免费新领仅限首次申领。申领数字证书请到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中介超市数字证书窗口,联系电话87289158;长安镇公共服务中心10号窗口,联系电话89233822,直接申领;或登录:http://www.icinfo.cn   在线办理数字证书,服务热线:4008884636。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均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七、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联系方式
  企业监督管理科:海洲街道学林街20号(联系电话:87230507 87222701)
  许村分局:许村镇人民大道2688号(镇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566894)
  袁花分局:袁花镇龙山路180号(联系电话:87860222)
  长安分局:长安镇开元路供电营业所东(镇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407023)
  盐官分局:盐官景区宣德路1号(联系电话:87615017)
  硖石所:海洲街道文宗路12号(联系电话:87290667)
  海昌所:海洲街道文宗路12号(联系电话:87290692)
  海洲所:海洲街道皮革城大厦3楼(联系电话:87250900)
  皮革城所:海洲街道皮革城大厦1楼(联系电话:87250910)
  斜桥所:斜桥镇群乐路182号(联系电话:87788796)
  马桥所:马桥街道吉恩仕大道先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988708)
  黄湾所:黄湾镇(尖山新区)治江路东(联系电话: 87896695)
  周王庙所: 周王庙镇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7530218)
  丁桥所:丁桥镇钱江工业园区联保路9号(联系电话:87661316)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4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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