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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31)    文字显示: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中心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责,树立中心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海宁市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各科室、窗口(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二、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退回派驻部门

(六)停职检查。

(七)免职、辞退。

(八)建议上级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由市行政服

务中心按程序和权限处理。也可提出监察建议,报经上级监察机关同意后交主管部门处理。

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

(二)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贻误工作,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为等,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行为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不熟悉而影响职责履行,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六)未按要求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等有关信息的;

(七)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中心管理制度的。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八)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说明、不移送有关单位或置之不理的;

(九)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中心和公职人员形象行为的;

(十)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影响中心形象的;

(十一)违反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十二)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

(十三)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播放(听)音乐等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四、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情节。

(一)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1、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节,被中心查实,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节,被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经查证属实,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节,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情节轻微的。

(二)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节,多次被中心查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节,多次被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经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并通报的。

4、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被查实的。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节,被中心查实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2、具有影响机关工作能行为的情节,被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经查实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节,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实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及以上的。

4、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被查实并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及以上的。

五、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的追究。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一)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员扣发半个月考核奖或25%的年度窗口工作考核奖。

(二)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考核奖或50%年度窗口工作考核奖,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并给予责任人的直接主管领导扣发半个月考核奖或25%年度窗口工作考核奖。

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书面效能告诫及以上责任追究的,扣发年度窗口工作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并给予责任人的直接主管领导扣发1个月考核奖或50%年度窗口工作考核奖。

(三)具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情节严重的,扣发年度窗口工作考核奖,当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不合格),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给予责任人的直接主管领导扣发2个月考核奖或年度窗口工作考核奖,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四)窗口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效能责任追究的,所在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行政审批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受到通报批评或口头告诫2次效能责任追究的,各部门派驻中心人员一律予以退回原单位、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解除聘用关系、中介机构一律退出中心窗口。中介窗口工作人员受到口头效能告诫的,予以退回原单位。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监察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等对行政效能督查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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