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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6-30)    文字显示:

一、总则

(一)为使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要求,努力提高中心行政管理水平,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科室、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机制及中心领导职责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指导中心机关党总支工作。中心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工作。

(六)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全中心工作。

(七)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内(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事项,要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必须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中心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小组组长(主任)由主任或分管该专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大决定应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各科室、事业单位职责

(九)各科室、事业单位按照《关于明确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室职能的通知》(海行服〔20121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开展工作。中心办公室协助领导做好中心内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十)各科室、事业单位由负责人领导和主持工作,副科长(副主任)协助负责人负责分管工作。

(十一)对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等重要问题的决策,应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联系,听取意见;重要问题应注意听取有关部门意见,集思广益,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十二)各科室、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是政策明确的,应及时办理;凡是政策不够明确的,由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或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有明确答复的,按答复意见办理。没有明确答复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决定,分管副主任不能决定时,应及时请示主任或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四、依法行政

(十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科室、事业单位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精神。

(十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的有关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家庭个人隐私的,都要按照政务公开制度和有关规定,对全社会公开依据、内容、对象、形式、程序、时限、公开范围、责任部门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六)依法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接受监察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重大问题的查处和整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工作制度

(十七)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十八)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

(十九)各科室、事业单位按照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任务,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措施,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二十)各科室、事业单位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时间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办公室决定,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和中心办公室。

(二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1、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则由主任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相关人员配合。

2、属于各科室、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科室、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科室、事业单位为主牵头负责,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中心党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传达到有关科室、事业单位落实。

4、各科室、事业单位对中心党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中心领导的指示、批示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属于连续性较强或工作量较大和重大、重要的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5、中心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以中心公文形式行文的,由承办科室、事业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拟出文稿送中心领导签发。

六、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根据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要求,加快运转速度,提高办公效率,办理各类公文,要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中心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市行政服务中心文件批办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凡上级下发本中心办理的文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报送我中心办理的文件,均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按办文程序批转,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受理。其他科室如收到此类公文,须送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不得自行送中心领导批阅和自行办理。

(二十四)中心办公室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后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中心领导批示后,再交有关科室办理。

(二十五)以市行政服务中心名义或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发文,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经中心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二十六)要维护办文的严肃性,凡经中心领导签发的公文,办文科室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要征得签发人同意。

七、对外材料办理制度

(二十七)由办公室直接办理的。由办公室起草成文后,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经业务科室审核并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意见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报主要领导签发。

(二十八)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书面材料,办公室综合成文的。先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材料,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综合成文。办公室报主要领导签发。

(二十九)由相关业务科室直接办理的。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成文,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报主要领导签发。

(三十)因办理时限紧急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当时实际,由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起草成文,直接上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事后应及时将相关上报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八、外出报告制度

(三十一)主要领导离开海宁外出或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其他中心领导离开海宁外出或休假,应当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要领导报告。中心领导出嘉兴市域外3天以上(含3天,包括双休日),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外出,中心领导出国,应按规定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三十二)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离开海宁外出或休假,须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要指定一位同志主持处理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中心领导及各部门外出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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